中共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校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条 学校党务公开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务求实效。党务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具体,要保证公开的实效性和经常性。要根据各级党组织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情况,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政治责任,做到“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等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建设高水平工业大学等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四)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党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五)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召开民主生活会,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采纳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政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学校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单位、各部门的党务,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北方工业大学党务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学校二级党组织和各职能部门依据《北方工业大学党务公开目录》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学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一般公开事项的党务公开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或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四)实施。学校二级党组织和各职能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网络留言等形式收集、梳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党组织研究,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可以作为党务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归档备查,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合适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通过校园网或电视、报纸、网络等校内外媒体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第十五条 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发展和用好党务工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校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推进党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委书记是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党务公开的需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沟通联动等机制,建立完善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各级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将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真失实、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会同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方工业大学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党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方工业大学党务公开目录
中共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