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一)博士研究生、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分等级,博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每人4000元;
(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8000元,获奖比例为10%;二等奖5000元,获奖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符合条件者均可获得。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应从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导师意见、竞赛获奖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学制和年级的情况,确定考核侧重点。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二年级侧重考核课程成绩,三年级侧重考核学术成果。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综合考核课程成绩和学术成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
(二)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
(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及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四)无故未按时注册报到;
(五)其他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者填写《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的成果应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取得的。所有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奖学金资格,已获得的奖学金予以追回。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年度评审结果等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评审的过程材料由各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