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6-10-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同样具有参评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学院党委副书记、责任教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术委员会共同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各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11月底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为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年度评审结果等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过程材料由各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4〕28号)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