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是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和素质较高,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加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二章 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第四条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条 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学术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成绩为80分(含)以上;
(二)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过1篇(含)以上学术论文,或者获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奖1项(含)以上,或者获发明专利一项(含)以上。
第八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九条 在北京市和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和就业去向(不含回省二次分配)。
第十条 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研究生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在毕业文明离校过程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开展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单并报研究生部。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对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的推荐名单,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经北京市教委审定后,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学校对优秀毕业研究生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奖证书,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经发现并证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事实;
(二)在文明离校过程中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酗酒、打架、损坏公共物品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2年5月28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