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4-08-20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方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  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  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在校外违纪,且后果严重;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

(八)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主动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并得到相关人员谅解;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四)确系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

(五)其他可以从轻的情节。

第八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决定,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差或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未满察看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决定,可以提前解除察看。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按协议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司法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含)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日以上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者,除追回不当得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或者淫秽物品,或者其它类似形式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六条  在大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偷窃、骗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条件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私人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条  殴打他人,挑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持械打人、打架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目击者有义务说明真相,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酒后违纪,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及时发现,未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屡次违反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损失大小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者,编制病毒程序并进行传播、充当“黑客”攻击网站者,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和造谣惑众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记录达到以下学时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除要求退回奖励、取消荣誉称号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首先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备案;如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学院(含)以上的学生,由相关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拟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学院应在一周内按照权限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学院需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受处分人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问题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学生的,学院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长期保存,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的申诉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监察的学校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负责学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依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6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