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相关工作,规范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拟定学校港澳台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并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数据上报等。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安全稳定工作部(处)、后勤处、各学院等校内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年度港澳台学生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于开学一周前,将实际录取名单按规范格式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七条 对未达到学校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录取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招生就业处应提前拟定预科生的录取条件和标准,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将适当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八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批准可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和培养工作,实行趋同化管理,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和培养工作。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各学院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对本学院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港澳台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帮助他们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本学院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对港澳台学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在港澳台学生规模达到100人以上的情况下,将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工作,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以及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条 教育部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其他面向港澳台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应为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为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在读期间提供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样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标准也一样。无论在校内校外住宿,港澳台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学院负责教学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并于当年9月30日或3月15日之前分别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负责港澳台校友工作,推进港澳台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