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境外学习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7-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派出学生赴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和交流(含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扩大在校生赴境外学习和交流的规模,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境外学习项目”是指学校(含二级学院)派送在籍在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合作院校或其他单位进行课程学习和交流。学生境外学习项目按照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两类。“长期境外学习项目”是指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的项目;“短期境外学习项目”是指在境外的学习和交流期限不足一学期的项目。其中,长期境外学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交换生项目(修读学分项目),指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一学期及以上的课程学习和交流,合作院校不授予学位不颁发毕业证书,但在境外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转换成本校学分。

(2)双学位项目,指学生按照学校与境外合作院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学生协议,在本校和境外合作院校分别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学习(含毕业设计、学位论文等),成绩合格,根据学分互认原则,达到两校毕业条件,两校分别授予学位。

(3)本硕连读项目,指学生按照学校与境外合作院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学生协议,在本校完成2年或3年的课程学习后,派往境外合作院校继续完成规定课程(含部分硕士课程或硕士预备课程)的学习,学校认可学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取得的学分,学生达到协议规定的毕业条件,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之后,学生继续在境外合作院校攻读硕士学位。

(4)境外教学项目,指本校教师对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在境外教学点进行。

第三条  学校派出学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行课程学习与交流的相关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学生境外学习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学生境外学习项目须经学校批准。开展长期境外学习项目,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与境外合作院校或境外教学点提供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再次组织安排学生参加学校往年已经批准,且明确来年可以继续举办的各类学生境外学习项目,仅需提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学生报名和选拔推荐

第六条  报名参加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应品学兼优,即在读期间应没有违纪记录、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情况。境外合作院校对外语水平、学业成绩等方面有要求的,学生还应满足境外合作院校关于相关学习项目的录取条件。

第七条  对于由学校组织的涉及到校内多个学院且有学生名额限制的境外学习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专业及各学院在读学生数量,按比例将拟派出学生名额,分配到各相关学院,由各相关学院组织安排本院学生的报名和选拔推荐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应制定选拔推荐学生参加境外学习项目的工作方案,并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该方案组织安排学生的报名和选拔推荐工作。

第九条  对于没有名额限制的境外学习项目,相关学院完成学生报名工作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派出学生名单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条  对于学生名额有限制的境外学习项目,学院推荐派出参加各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名单(含后备名单)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汇总。拟派出的汇总名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给予派出。

第十一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学生赴台审批备案工作。对于申请赴台参加课程学习和交流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态度、身体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赴台条件的学生不予派出。

第四章  学生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境外学习项目的组织单位应指导学生按照境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办理境外学习项目的入学申请手续、签证申请手续等,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学生本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原则上,赴境外的签证(签注)申请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对赴境外参加课程学习和交流的学生进行行前教育。长期境外学习项目学生的行前教育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共同组织安排。短期境外学习项目学生的行前教育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派出学院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由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长期境外学习项目学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其风俗习惯,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并按照项目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交流,取得合格成绩。在境外学习期间,有关学生还应定期同其本校班导师、辅导员联系,汇报在境外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回复班导师、辅导员的短信、微信和邮件等。

第十六条  有10名以上学生参加的短期境外学习项目,派出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每10-20名学生安排1名带队教师,负责短期学生团的境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习,返校后2周内应向派出单位提交境外学习总结,除参加境外教学项目外,还应提交境外学习证明(含成绩单、学位证、结业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参加境外交换生项目(修读学分项目)的学生返校后,应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取得学分的认定手续。双学位项目、本硕连读项目学生的学分认定、本校毕业证颁发和学位授予工作,依照经学校批准的项目协议确定的办法以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办理。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分认定工作,依照经学校批准的短期项目执行方案以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是指学校用于资助学生赴境外参加学习与交流活动的各类预算经费,以及从校外其他各种渠道获得的用于资助在校学生赴境外学习与交流的各类资金。校内各相关单位的国际教育经费可以用于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支出,但应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原则上仅用于资助学生参加学习和交流期限在2周以上的境外学习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给予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资助的境外学习项目应经学校批准,并明确该项目资助名额、资助标准和奖学金经费来源。

对于往年学校已经批准给予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资助且明确来年可以继续资助的境外学习项目,而且奖学金经费来源、资助名额和标准不变,并有该项经费预算的情况下,再次派出学生参加该项目并给予境外学习奖学金资助,只需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对于参加短期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给予境外学习奖学金资助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且不应超过学生负担的项目费用总额(含境外学费、食宿与交通费、国际旅费和签证费用)的一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与相关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报名和选拔推荐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境外学习奖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的公示程序和要求与有学生名额限制的境外学习项目的拟派出学生名单的公示程序和要求相同,并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派出前已经获得学校境外学习奖学金资格,圆满完成境外学习和交流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境外学习项目学生,返校后由学生境外学习奖学金经费预算的执行单位到财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将有关奖学金发放至奖学金获得者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二十六条  对于没有正常派出,或在境外学习期间违法或严重纪律,或考核不合格的境外学习项目学生,均将被取消其境外学习奖学金获得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外培计划”项目等用于资助学生境外学习的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北方工业大学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