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本科)招生及学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招生类别
1.本规定中的外国留学生指在我校全日制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外国留学生。
二、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2.凡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外国留学生。每年的招生专业目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一般不做限制。
三、录取条件
3.申请修读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
4.汉语水平应不低于新HSK4级。
5.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品德良好且身体健康的外国人。
四、报名手续
6.报名截止日期:每年7月31日。
7.报名者必须于7月31日前将以下报名材料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护照首页复印件;
(3)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中文或英文均可);应届生暂不提供毕业证书,但若被录取,必须在新生入学时补交;
(4)HSK考试成绩单原件;
(5)照片八张(蓝色或白色背景两寸);
(6)年龄不满18周岁者,还必须提交由本地区公证处出具的在华监护人公证书。
五、录取
8.申请者的报名材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所申请的学院联合审查后,合格者即可录取。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审查合格者发录取通知书及签证申请表。
六、入学与注册
9.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我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10.新生应在规定日期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按规定交纳学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对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两周)未报到者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具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者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1.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一般应取消入学资格,如经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
12.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在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与选课
13.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培养计划,可以适当调整选修和必修课程,每学期外国留学生应修课程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
1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八、考勤
15.考勤情况是外国留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外国留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小测验等)进行考勤,对外国留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累计记录。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实践都要进行考勤。外国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三日以上(含三日)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系领导审批,盖公章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缺课达三分之一学时者不能参加考试,应重修。
16.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按照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
17.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九﹑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8.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考期内进行,考试地点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在课内完成。考试及考查均以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及期末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情况自行制定),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外国留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试结束后,任课老师在规定时间内阅卷完毕后,除按学校规定将学生成绩登录到教务处教学信息网上以外,还应将成绩单和试卷提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19. 学籍处理时,重修课程的学分要计入,任选课成绩合格后,也可计入学分。
十、重修、补考、缓考
20.必修课程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者应当重修。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教育教学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程及格后,外国留学生方可毕业。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21.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22.缓考与重修考试应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补考或重修。
23.外国留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以后视其表现,由学院决定是否给其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十一、休学与复学
24.要求休学的外国留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书,说明休学原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须交验医院证明。休学期限总共不得超过一学年(因服兵役而休学的外国留学生,经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最多可休学三学年),且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怀孕者必须休学一个学期或一学年。
25.休学期满的外国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复学,得到答复同意后,方可来校;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复学,还需要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26.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十二、抵免学分、延长毕业及退学
27.外国留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过的相同基础课程,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我校相当,在出具该课程所修学时数及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后,经外国留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抵免相同课程学分,抵免课程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一次性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办理。抵免课程成绩统一按原分数登录,并注明“抵免”。
28.外国留学生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延长学习年限,外国留学生最长可以学习8年。
29.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疾病的外国留学生,或因其他疾病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即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都应予以退学。
30.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校内相关证卡手续并离校。
十三、转学与转专业
31.外国留学生申请转学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开具学习证明及转学证明。
32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申请在本校内转专业,具体转专业办法参照本校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奖励与奖学金
33.学校对学习成绩、体育运动,课外活动,发明创造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中国政府法律法规,尊重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团结同学的外国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34.外国留学生在一个学年度内所学课程全部及格,出勤良好可以申请下个学年度的奖学金,具体请参照《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五、处分
35.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扰乱公共秩序、持械伤人、酗酒、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外国留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
十六、毕业、学位与证书
36.外国留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设计,由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毕业申请,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外国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38.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8年。学习年限8年内,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规定总学分数的90%以上(含90%)者,发给结业证书。
39.外国留学生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以后不再补考),不能取得本科毕业生资格,只能按结业处理。
40.退学外国留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十七﹑附则
41.此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北方工业大学针对国内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2.此规定经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3.此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