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工业大学学术建设,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设立学术委员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方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规划;负责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咨询和审议学校的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新增硕士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及学校其它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参与制定学校的学术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五条 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并负责指导与审查各类成果奖励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审议学校的人才建设规划和学术团队的建设方案,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评议和向校外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
第七条 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指导学校设置的科研和教学类基金工作。
第八条 审议由学校推荐的北京市级科研、教育教学改革等立项项目。
第九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受学校和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每届委员的变更不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部门协商、校长同意后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委员从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的在职教授和专家中遴选并兼顾代表面与学科的分布面。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最后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各学院相应地设立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所在院的当然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人选由所在学院的院务会讨论确定,并上报学校批准。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与学术相关的问题,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项评议组、评审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与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教授或研究员),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关心支持学校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学校在职专家中遴选。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务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