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或提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提案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落实提案承办单位。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提案办理不符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七)对提案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五位(含)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七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提案包括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措施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路线、政策以及贯彻上级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学校师德与学风建设及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学校后勤服务、财务管理、教职工福利津贴等方面的问题。
(五)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
(六)对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及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将填好的提案表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内容相同的立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二)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三)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受提案后三个月内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四)对重大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参与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工作,汇总落实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不仅限于教代会代表,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随时都可以填写《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意见、建议表》,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达。提交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也应该考虑“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内容要具体有操作性。
第十七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转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遵照第五章的精神,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意见人转达承办单位的答复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
第七章 提案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条 建立优秀提案评选与表彰机制,按10%-20%比例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活动,在大会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07年制定的《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