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四项费用”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规范“四项费用”的核算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四项费用”含义
本办法所称“四项费用”,特指与校园房产占用紧密关联的房屋资产收益或成本补偿,包括:房屋租金、水费、电费、供暖费,涵盖校园内所有实际收取的此类费用(区别于“已往只针对经营单位而言”的狭义概念)。
其中,校园房产包括:所有位于校园内的家属住宅和公共用房;房屋资产收益特指:学校实际收取的各类房屋租金;成本补偿特指:学校因统一对外代缴而实际负担相关成本的水费、电费、供暖费。
二、“四项费用”核算
1.房屋租金
存在校园房屋占用,即发生房屋租金核算。
房屋租金属房屋资产收益,须按市场价格进行核算(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应以具备资质的房产估价机构专门出具的估价报告数据为准,且应每三年重估一次。房屋租金的估价报告数据只限于房屋设施本身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包含内部其他设备资产的连带使用(涉及其他设备资产的使用租赁时,需另行按天核算设备使用折旧费用)。
校园各类房屋租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房屋租金=单位建筑面积日租金×占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天数。
其中:
(1)单位建筑面积日租金,依据《校园同类房产索引表》(附件一)以及《校园房产分类估价表》(附件二,估价报告数据)界定。涉及家属住宅时,应按照《房屋因素修正系数调节基本表》(附件三,估价报告数据)进行日租金的相应折算;涉及公共用房地下空间时,应参照附件三中“半地下室”部分的标准进行日租金的相应折算。
(2)占用房屋建筑面积,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记载数据为准。无相关数据记载或出现争议时,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A.家属住宅类:依据“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3+阳台面积”进行复核计算。其中,“使用面积”取“占用房屋使用面积实测数据”,“阳台面积”取“阳台面积实测数据”,1.333系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房改售房时曾普遍采用的“建筑与使用面积之比”的速算数。
B.公共用房类:依据《校园楼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表》(附件四)以及“占用房屋使用面积实测数据”进行复核计算。
(3)占用天数,依据房屋(钥匙)实际验收交接时点区间计算。
2.水费
存在专用水表计量或存在日常用水核算人群,即发生水费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存在专用水表计量时:
水费=水表计量数值×学校当期实际支付水费价格。
(2)不存在专用水表计量但存在日常用水核算人群时:
水费=日常用水核算人数×学校当期人均耗水吨数×学校当期实际支付水费价格×耗水(当期)时间占比。
3.电费
存在专用电表计量或存在房屋占用,即发生电费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存在专用电表计量时:
电费=电表计量数值×学校当期实际支付电费价格。
(2)不存在专用电表计量但存在房屋占用时:
电费=占用房屋建筑面积×学校当期单位建筑面积耗电千瓦时数×学校当期实际支付电费价格×耗电(当期)时间占比。
4.供暖费
在具备供暖设施并正常供暖前提下,存在房屋占用,即发生供暖费核算(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供暖费=占用房屋建筑面积×当年市政燃气供暖价格(季·平米,分为居民住宅与公共建筑两类价格标准)×供暖(季)时间占比。
三、“四项费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四项费用”均属国有资产,无政府部门文件明确授权,学校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免核算。
学校“四项费用”的实际收取对象包括:所有经营单位(包括:引进校外经营单位、校办产业、校内现有经营单位)、所有经批准租赁学校房产的单位或个人、违规占用学校房产的单位或个人、家属住宅住户、工程施工单位等。
学校“四项费用”的核算及收取,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财务处指定专人配合相关账务工作。
为有效杜绝学校房产违规占用,避免此类形态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与之相关的“四项费用”收取方式,特别规定如下:
所有单位、组织或个人,违规占用学校房产或建筑空间(无授权及超越授权期限或范围)时,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均应按市场价格的1.5倍标准核算房屋租金,按学校“水、电、暖”负担标准核算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并应按以下方式予以扣缴或追缴。
1.校内二级单位违规占用学校房产(特指:单位负有一定违规占用责任,且不能界定为“纯属本单位教职工个人违规”的行为):自发现提醒之日起,立即主动腾退并恢复原状者,可视情况免于处理。否则,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将自发现提醒之日起,按上述标准核算涉及到的“四项费用”,并从单位年度相关绩效津贴中予以扣缴。
2.本校在职教职工个人违规占用学校房产:自发现提醒之日起,立即主动腾退并恢复原状者,可视情况免于处理。否则,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将自发现提醒之日起,按上述标准核算涉及到的“四项费用”,并从本人年度绩效工资中予以扣缴。
3.工资关系不在本校的有关人员违规占用学校房产:自发现提醒之日起,立即主动腾退并恢复原状者,可视情况免于处理。否则,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将自发现提醒之日起,按上述标准核算涉及到的“四项费用”,并书面责令缴纳,直至诉诸法律程序追缴。
特别界定:学校房产占用授权,仅限学校文件普遍授权以及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特别授权。无授权及超越授权期限或范围的房产(建筑空间)占用,均界定为违规占用学校房产行为。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后勤资产管理处授权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学校1993年印发的《北方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承包制的几点意见》(北方工业大学简报,校字740号)、2001年印发的《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校内家属住宅调整的意见》(校发〔2001〕5号)、2005年印发的《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的管理办法》(校发〔2005〕2号)、2009年印发的《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管理规定》(校发〔2009〕14号)等各类文件中,涉及房屋折旧(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费用收取标准的内容,一并同时废止。
2.由历史原因形成并经学校正式备案的职工周转房(工作临占房)等,当前普遍存在“非市场化的房屋租金核算收取以及超期占用”等情况,学校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周转房管理办法”予以全面清理。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