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1-10-2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强化和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后勤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处置,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均不得对固定资产擅自处理或遗弃。

第三条  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拼接,应保证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 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 捐赠,是指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

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 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 报损,指固定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 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 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各部门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二) 单位价值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的处置,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三) 单价25万元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处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 凡涉及固定资产无偿调出的,必须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的管理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指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行为。主、客观原因和事故责任区分如下:

(一) 经鉴定或经有关人员确认,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1.按仪器设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时,发生意外损坏;

2.因环境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意外损坏;

3.难以避免的实验本身特殊性所引起的损坏;

4.因设备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太长,已接近(或已达到)报废的;

5.经批准进行试探性实验或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不能绝对避免的损坏;

6.其它客观原因(确因出现意外而造成的损坏)。

(二) 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1) 损坏部分零部件,但能修复继续使用的,按修理价赔偿;

(2) 无法修复的,根据使用年限赔偿。

① 使用时间在1 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② 使用时间1~3(含3年)年的,按原价的80%赔偿;

③ 使用时间3~5(含5年)年的,按原价的60%赔偿;

④ 使用时间5~8(含8年)年的,按原价的40%赔偿;

⑤ 使用时间8年以上的,按原价的20%赔偿。

2.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1)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学校固定资产带出校外,并造成丢失的,由责任人按照设备原价进行赔偿。经学校同意带出校外,造成丢失的,参照固定资产损坏中无法修复设备的标准进行赔偿

(2) 固定资产在保管地(即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丢失,因保管人

(或使用人)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丢失的,由保管人(或使用人)参照固定资产损坏中无法修复设备的标准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二) 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 后勤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 校长办公会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对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我校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学校凭批复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条  单位报废机动车,须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审核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系缴车事宜。

上缴车辆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 机动车行驶证;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单位法人代码证;

(四) 养路费证;

(五) 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六) 购车发票复印件;

(七) 车辆保险单;

(八) 交强险保单。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