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界定;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调配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在学校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校固定资产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后勤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各学院、部、处、中心,图书馆、后勤集团等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管理。
第七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建立和维护《北方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其安全运行和有效服务;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四)负责单价5万元(含5万元),批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验收、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办理固定资产的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实施政府采购;
(七)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
(八)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管等情况。
第八条 各学院、部、处、中心、图书馆、后勤集团等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选好、配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将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保管,努力提高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流失和浪费;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的申报和论证,参与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和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属学校所有,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设备。
具体包括:
(一)单台件(套)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能独立使用的行政、教学、科研等设备;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图书、音像资料单价在 500元以上(含500元),批量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凡自制、捐赠、调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公用物资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01 房屋及建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
03 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 电子设备
06 印刷设备
07 卫生医疗器械
08 文体设备
09 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1 图书
12 工具及器皿
13 家具
14 行政办公设备
15 被服装具
16 牲畜
我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管理好设备购置时的材料及设备操作记录等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后勤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学校各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管辖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持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及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进行调配,提高利用率。固定资产的调配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转让。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亦需经过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等,应办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后勤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残值收入属国家所有,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能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高,资产清查帐实相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学校固定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对外服务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五)其他非客观原因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北方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04〕38号)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