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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5-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纪委(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配合学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及时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须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学校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各级各类网站特别是信息公开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年鉴、简报、校内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一)公开事项的提出

对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各单位依据《北方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各单位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公开事项的审核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主管校领导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三)实施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布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单。申请程序如下:

(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者可以口头提出,由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单,但须申请者签名确认);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用途、形式要求和希望回复的时限等;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纪委(监察室)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