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5-1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2.择优录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择优选拔学校所需人才。

3.计划控制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编制数量,合理制定进人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4.统一安排原则。学校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审批后统一发布招聘启事,并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5.亲属回避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关于回避的各项制度,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品德优良,无不良记录。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敬业精神。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

5.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6.招聘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六条  教师岗位一般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管理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第一学历一般应为全日制本科学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人事处长、纪委副书记及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制定招聘方案。各单位于每年9月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岗位设置和发展等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等。人事处汇总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根据招聘方案制定招聘信息,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学校简介、招聘部门及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报名方式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发布招聘信息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提交《北方工业大学职位申请表》、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代表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通过审核要确保应聘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考核应聘人员。考核由校、院、系(学科)三级组成。

院、系考核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择优聘用;考核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面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考核结束后,参加考核的成员分别就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考核评价表。学院将推荐人选的有关考核材料报人事处,其他应聘人员的考核材料和全部参加面试人员的音像资料由各单位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半年。

学校考核由人事处及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确定拟聘人员。人事处将推荐人选的考核材料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三条  公示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在人事处网站进行公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保留拟聘资格,确有问题的取消拟聘资格。

第十四条  拟聘人员体检。拟聘人员到北方工业大学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和《教师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资格。

第十五条  办理接收手续。按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审查拟聘人员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于接收毕业生,材料审查合格的,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市内调动的,安排阅档、政审等相关手续后,办理调动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拟聘资格。

第十六条  办理报到手续。拟聘人员按期报到的,人事处予以办理报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拟聘资格。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3-5年的聘用合同,其中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对学校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北方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支持计划》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纪律

第十九条  凡与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部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部门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学校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组织招聘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向人事处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室)和人事处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提供虚假简历或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遴选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4.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遴选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或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察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方工业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校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