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8-0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授予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指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答辩、中期检查、检测与评阅、学位申请、预答辩和答辩、归档等环节所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事宜的最终审定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涉及研究生学位的论文事宜进行最终裁定。

第五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第六条  学院是所属学位点学位论文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所属学位点学位论文的审查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和涉及学位事项的审核与监督。学位点责任教授是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实施者,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学位点所属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和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所有环节工作。

第三章  论文选题与开题工作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需体现学科特色和优势,符合学科方向要求,跟踪本研究领域的学科前沿,适应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选题需结合指导教师的高水平课题,要有明确的目标,工作量适当;能够通过相关研究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理论与方法解决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实现本学位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目标。

第八条  论文选题需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共同确定。

第九条  选题涉密的学位论文管理见《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论文开题工作包括论文开题资格审核、开题查新、撰写文献综述报告和开题报告以及完成开题答辩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各学院和学位点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开题:

1.在思想政治方面存在违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开题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3.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继续学习的;

4.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具备开题资格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应系统查阅、学习有关本研究方向和领域发展状况的国内外学术专著、论文、技术报告等专业文献资料并撰写文献综述报告。各学位点可自行确定最低阅读数量,但学术学位研究生阅读文献数量不少于40篇,专业学位研究生阅读数量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0%(个别学科可根据研究领域适当放宽),近五年文献不少于30%。文献综述报告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开题报告应包括研究内容和目标、研究方法、拟解决关键问题、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时间安排、预期成果等。

第十三条  学位点责任教授需在开题答辩前根据研究生提交的开题报告组织开展学位论文开题查新工作,并出具开题查新意见。开题查新工作是指通过主题词(关键词)、题名(篇名)等检索方式,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在相关中英文数据库中对研究生提交的开题报告进行全面系统地文献普查和分析,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十四条  开题答辩由学院组织,学位点责任教授具体实施并公开进行。答辩专家组由3~5名符合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点应包含至少1名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行)业的专家。答辩专家组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情况以及开题查新意见进行评审并给出成绩。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开题答辩成绩“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答辩一次;再次答辩未通过者学位论文工作延期半年。

第十六条  三年制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工作一般要求在第三学期第十教学周前完成,二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第四教学周前完成。

第四章  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包括撰写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和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汇报,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应包括课题目前进展情况、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课题下一步的计划与安排、已正式发表学术成果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学位点责任教授具体实施并公开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专家组由3~5名符合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点应包含至少1名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行)业的专家。检查成绩以“优”(100~90)、“良”(89~80)、“合格”(79~60)或“不合格”(60分以下)记。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行末尾警示制度,详细规定参见《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可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检查一次;再次检查未通过者学位论文工作延期半年。

第二十一条  三年制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要求一般在第四学期末前完成,二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前完成。

第五章  学位论文检测与评阅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复制比检测,检测复制比超过规定比例的硕士研究生延期答辩。具体要求参见《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包含学校匿名评阅和学院送审评阅两种。具体要求参见《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和评阅的研究生视为不参加此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位点责任教授组织,公开进行。预答辩专家组由3~5名符合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点应包含至少1名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行)业的专家。专家组负责预先审查学位论文质量,对学位论文中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成果给出预答辩成绩。预答辩成绩分为“直接答辩”、“修改后答辩”、“延期答辩”三种。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成绩为“修改后答辩”的研究生,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在答辩时需向答辩委员会详细报告学位论文修改情况。预答辩成绩为“延期答辩”的,预答辩专家组需出具延期答辩书面决议,其中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存在错误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延期三个月答辩,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存在严重错误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至少延期半年答辩。

第二十七条  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三年制研究生预答辩一般在第六学期第八教学周前完成,二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第八教学周前完成。

第七章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

1.研究生(二年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除要完成学位论文以外,还应在正式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如导师是第一作者,研究生可以是第二作者)正式发表(含录用)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检测、学位论文评阅、预答辩等环节。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者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申请书》。获得学位申请资格的研究生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能否进行答辩有争议的,由责任教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学位点责任教授具体实施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责任教授提出的人选确定,人数为3~5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领域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含外单位专家一名,其中专业学位点答辩委员会包含至少一名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行)业的专家。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回避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需提前公告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指导教师等信息;答辩前一周需将学位论文送交至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阅。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须有答辩记录、答辩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决议等。详细答辩程序参见《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答辩通过的研究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位论文著作权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是学位论文的唯一作者。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为北方工业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涉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章  学位论文报送及归档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印制、装订按学校规定进行,保证论文封面的纸质、颜色统一。学位论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面或双面印制并简装。

第四十二条  学位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学院需及时整理全部答辩材料,汇总至研究生院,以便审核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研究生学位后,研究生院将授予学位人员材料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存档。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离校前,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将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相应的pdf格式电子文档交学院、研究生院、学校综合档案室、校图书馆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及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