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的办法(试行)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0-12-14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尊严,进一步弘扬我校“严肃、严格、严谨”的优良校风,倡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求实创新,科学严谨,团结协作,敬业爱岗,奉公守法,德行高尚”的师德,规范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凡我校师生从事学术研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坚守科学严谨和学术诚信原则,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研究成果具有独创性;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对他人成果的使用做到合理、规范。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如实注明;被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体或者实质部分;参考了但未直接引用的他人成果,应当用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顺序,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规渠道,如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核准的学术报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四)介绍、评价有关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进行学术研究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

(三)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实发表,或虚开发表文章用稿通知,或由于个人原因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

(五)虚报科研成果,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发表或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成果的类型(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等。

(六)不实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未经被署名人允许而随意代签、冒签;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相关组织机构学术认证的研究成果,或冒用有关专家或学术机构的名义发布、炒作、使用研究成果。

(八)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违反学术公平、公正原则,滥用学术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或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建设

 

第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将其列为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对全校教师和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培训,每年对新教师和新生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有关部门、项目负责人、责任教师签订学术道德规范责任书;对有关成果进行学术规范检查等。

(二)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申报、著作出版、论文发表、考核评估、奖励表彰等工作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研究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事宜,开展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活动,调查鉴定涉及我校师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关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调查报告。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真受理个人或组织向学校反映或举报的涉及我校师生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一)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我校师生存在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展开调查,弄清事实,作出是否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情节轻重的鉴定。鉴定结果通报被调查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说明鉴定结果及鉴定根据。

(二)当事人或被调查人不得参与、干扰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当事人或被调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小组的调查,不得向调查小组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

(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必须公正客观地开展调查工作,并如实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其调查工作不得侵犯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

(四)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结果基础上召开有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的全体委员会,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诉(被调查人如缺席,视为放弃申诉),提出处理建议,以超过三分之二与会代表通过为有效,并向学校提交。处理建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学术道德规范为准绳。

(五)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处理建议,作出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予以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视其行为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将依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1.对技术层面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轻微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处理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等行政处分;暂缓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以上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对违反学术准则、规范,损害学术公正者,处理为:给予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资格;撤销行政职务;解除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撤销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所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等。以上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对滥用学术权力、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处理为:撤销一切职务;解聘或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撤销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所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等。以上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对于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被调查者、被处分者如对调查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教职员工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可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规定进行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处分期满且在处分期间没有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可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

第十条  对恶意诬告或打击报复行为,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属实者,学校参照第七条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方工业大学在职在聘教职员工、在籍在校各类学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