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办法(试行)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8-0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或开展研究,推动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外〔2007〕11号)、《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外〔2016〕8号)、《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外〔2017〕4号),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种类有:中国政府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紫禁城奖学金、北方工业大学校长奖学金等。

第三条  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拟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新生以及在校外国留学生,既包括接受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也包括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含国外友好院校派送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和访问学者)。

第四条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一)休学或停学;

(二)受到校纪处分;

(三)违反中国法律。

第五条  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中国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是中国政府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资助世界各国优秀学生、教师、学者到中国的大学学习或开展研究而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由教育部负责对外提供奖学金计划,并委托国家留学基金委具体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招生及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包括国别奖学金项目和专项奖学金项目。

第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资助类别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获得标准学制年限内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的全额资助;部分奖学金生仅可以获得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资助。

第九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管理工作按照留学基金委《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向拟来京及已在京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

第十一条  该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设有全奖、半奖及部分奖。全奖资助一学年学费,半奖资助一学期学费,部分奖资助一学年部分学费。

第四章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

第十二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京接受本科及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

第十三条  该奖学金全学段全额资助奖学金生的学费。

第五章  紫禁城奖学金

第十四条  紫禁城奖学金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设立,用于全额资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国留学生来京接受全日制硕士、博士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紫禁城奖学金全额资助奖学金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以及来京和毕业后回国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只限乘坐经济舱)。

第十六条  紫禁城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是由境外直接招收的新生,不能是在校生。

第六章  校长奖学金

第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是我校为发展留学生教育事业,面向本校外国留学生(含新生)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学校为北京市各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列支的外国留学生配套奖学金经费和用于资助外国留学生的部分国际教育经费。

第十八条  该奖学金需要逐年申请,用于全额或部分资助外国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第七章  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九条  拟申请来我校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在办理入学申请手续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通过同时提交《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的方式,向我校申请相应类别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在校外国留学生有意向申请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应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北方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校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原件等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外国留学生招生部门在对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时,同步对其提交的奖学金申请进行初审。

(二)国际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各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对资助对象的要求、奖学金额度、以及申请者的条件等综合确定推荐资助名单。

(三)国际学院将推荐资助名单提交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评审,并最终确定新生奖学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在校生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类奖学金项目对资助对象的要求、奖学金总额度及学院外国留学生人数等,按照比例下达给各学院。

(二)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在校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并应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初评。在校生每门课成绩原则上要求70分以上或者平均成绩(绩点分)在80分以上。

(三)学院应将初评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核。

(四)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奖学金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奖学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国际学院负责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及紫禁城奖学金不可兼得,校长奖学金可作为以上奖学金的配套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学习期间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停止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或转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应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由国际学院报学校审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提出相关申请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一经发现并证实奖学金生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的事实,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追回当年奖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可资助国外友好大学推荐来我校进行为期一学年的交流学习的本科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以后新设立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项则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31日发布的《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