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学校特贫困生认定及补助发放办法

浏览量:发布时间:2007-11-08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发展,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32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具有为国家富强而奋斗的精神;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稳定收入,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生活俭朴。

第四条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新学年开始(每年10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根据学校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书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学生提供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城镇学生提供街道、区县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和学习成绩单(新生不用提交)。

(三)各学院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三分之一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评。

(四)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的《获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同学可连续申请),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评审完毕。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实行动态管理,过程控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取消其资助。

(一)有吸烟、酗酒及浪费行为的;

(二)学习不努力,必修课有不及格课程;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有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材料不真实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获得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学校另发给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经学院审核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但因名额限制而未获得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获得北方工业大学贫困生资格,由学校发给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同学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经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保障其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7年9月13日制定,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北方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