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实施办法(修订)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3-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12〕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一年级学生)均可申请,录取类别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平均分在本学科排序为前30%;

(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在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过1篇(含)以上学术论文,或者获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奖1项(含)以上,或者获专利1项(含)以上。建筑、艺术类优秀作品如做为申报材料,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排序。以上成果要求申报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申报人排名第二。

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或在学科发展与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研究生,可由导师推荐并由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其参评资格。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未按时注册报到,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学院(部)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学院(部)由党政联席会研究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成员一般要求不少于9人)。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实施方案、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各学院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部)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应在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部。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对各学院(部)提交的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最终获奖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材料要在学院留存一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实施办法》(校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