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8-0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国际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国际研究生合法学习权益,规范国际研究生日常行为,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北方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其他类别国际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际研究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监护人保证书》等全部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国际学院书面请假,请假最长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国际研究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者,方可办理签证、学籍注册等手续。学习期间一经发现申请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情形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际研究生入学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注册手续包括到校报到、选课登记以及缴纳相应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不予注册。

国际研究生应按学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该生录取年度规定的相应专业学费收取标准执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提出按学期缴纳学费者,由国际学院核实、批准后,可按学期缴纳。 

无故或超期未缴清相关费用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学习资格,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费用,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滞纳金。超期仍未缴纳费用者,学校将要求国际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并回国,保留学籍1年。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施弹性学分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国际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国际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4年,国际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8年。

第八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者(休学顺延除外),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七条规定。

申请延期毕业的国际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国际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奖学金。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国际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包含国际研究生在校期间全部所修课程成绩,补考、重修的课程予以标注。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方式及相关规定(除特殊指定规定)参照《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北方工业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国际研究生在与我校签订教育交流和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转换方式,依据《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公派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境外学习课程转换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国际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核,包括各个阶段、环节的考核以及学期考核。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都应通过考试(60分)且学位课平均成绩≥65分。

第十六条  2年制专业的国际研究生开题答辩前原则上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特殊情况者经责任教授批准,也可以进入开题报告环节。在毕业答辩前,应获得所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否则将做延期答辩处理。最长修业年限参照第三章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在入学1学期后可以申请调换学科、专业(领域),但应符合招生年度国际研究生招生录取政策。转专业申请由本人提出,经转入学科、专业(领域)审查同意,所在学院复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国际学院备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心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国际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国际研究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本专业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已进入毕业生名单的;

(二)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条件的;

(三)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九条  国际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达到转学条件者,如果在我校学习期间获得过奖学金,应补交相应学期所获得奖学金金额的学费。

第二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向国际学院提供拟转入学校的入学通知书,确认转学条件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国际研究生,未经批准及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前,需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学至国内其他院校的国际研究生,符合转学条件者应在国际学院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学生的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手续应在入学的第一学期一次性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办理。国际研究生应出具在原学校的相同基础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如果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内容和我校相当,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课程替代。如果该课程学分不足我校教学计划的学分的三分之二,需按照我校要求补修该门课程。转学生替换的课程学分最高认定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50%。如果在原学校修读的公共必修课《中国概况》和《汉语》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与我校相当,可以给予认定。其中一项不一致,需按照我校要求进行补修。

原学校采用百分制的课程,按百分制予以记载;原学校采用等级记分制的课程,根据我校规定的等级制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达到开除条件的;

(二)未缴纳全部费用;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通过校际交流或联合培养方式转学至我校学习的国际研究生相关事宜,根据所签署校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专业实习与非专业性实习

第二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实习前应提出实习申请,说明实习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校规定无实习安排专业的国际研究生,不批准实习申请。

第二十九条  国际研究生不允许到中国非开放地区实习。

第三十条  国际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社会调查。校内范围的社会调查经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校外范围的社会调查需经有关上级部门审批,需获得“社会调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伤害民族感情、涉及国家机密、打探个人隐私及恶意歪曲事实的社会调查,都视为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直至退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因身心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国际研究生,可申请休学。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国际研究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强制其休学治疗。

第三十三条  需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休学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须提交医院证明。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单次申请最长期限为1年(不含服兵役),最短期限为1学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2年。怀孕者必须休学1学期或1年。单次休学期满后需要继续休学,需提交延长休学书面申请。休学累计满2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第三十五条  因服兵役休学的国际研究生,经本人提供相关服兵役证明,休学最长期限为3年。

第三十六条  国际研究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2个月前向国际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国际学院、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来校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后需复学时,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休学期满后,如不宜在校学习者应再次办理休学手续或自动退学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费国际研究生申请休学时,当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八)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的;

(九)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含拘留)以上处罚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国际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家长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国际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国际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际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及学习证明、成绩单。

(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者,将注销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国际研究生已修完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未进行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重新答辩1次,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内重新答辩2次,重新答辩时间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本人申请,导师指导小组综合评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国际研究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进行答辩。若答辩未通过,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内重新答辩1次,重新答辩时间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国际研究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我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学习形式填写。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护照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如需要可以提请国际研究生生源国家使馆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五条  对提供伪造入学申请资料、HSK证书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难以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