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8-0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国际本科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学习权益,规范日常行为,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北方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应持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监护人保证书》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国际学院书面请假,请假最长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者,方可办理签证、学籍注册等手续。学习期间一经发现申请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注册手续包括到校报到、选课登记以及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按学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该生录取年度规定的相应专业学费收取标准执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提出按学期缴纳学费者,由国际学院核实、批准后,可按学期缴纳。无故或超期未缴清相关费用者,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学习资格,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费用,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滞纳金。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分量的基本单位,以国际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国际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均按国家相关规定设定标准学制年限,一般专业为4年,建筑学(建筑学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一般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建筑学(建筑学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为7年。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标准学期和小学期制。

每学年安排两个标准学期和一个小学期,并设置寒假和暑假。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为标准学期,时间跨度均为十八周,主要安排连续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小学期和暑假共十一周,暑假六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小学期五周。各专业在保证国际学生暑假连续的前提下,小学期可在十一周前后调剂运用。小学期一般安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部分选修课。寒假五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

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所选课程进入个人课表,国际学生以个人课表为依据进行课程修读。

未按时选课及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国际学生自行参加学习和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除极少数课程外,学校开设的课程均可供国际学生选择修读,同一课程可多次修读。通过多次修读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单时将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按学校统一提供的课表进行课程修读。以后各学期,国际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由学校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根据其在对方学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及学习成绩证明,由国际学生所在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由对方学校派遣至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根据在原学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及学习成绩证明,由国际学生所在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第十七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结束对方学校的全部教育教学计划,并取得大专学历)的专升本国际学生,根据其在原学校学习的成绩证明及最终学历证明,由国际学生所在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认定其已修完我校相应专业的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如在原学校未修读《中国概况》和《汉语》,应补修相关课程。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国际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教学质量认定和教学效果评价,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核,包括各个阶段、环节的考核以及学期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通过)为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一起插班上课的课程,可按比例折算记载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实际考核成绩<60分时,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分时,按60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对于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允许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安排在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高于60分,以60分记;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记。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需再次修读,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再次修读或选择同一课程类中的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  同一课程,首次修读、多次修读、免修、补考、选考等的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时,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可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另行加以考核确认。无故缺考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学期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核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包括免修或补考),学校不为缓考的国际学生单独举行考试。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补考资格,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二分制记分。其中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0~100之间的整数,二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通过或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当考核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二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不需合成,直接对应期末成绩。非上述标准分制的课程考核成绩折算为标准分制。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查询个人成绩一律通过教学信息网进行。

当国际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时,应在成绩复查期内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期末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下学期开学2周内,其它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该课程成绩发布后2周内,其他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复查期过后即认为国际学生已确认本人成绩。开课单位汇总国际学生申请后,责成系(教研室)聘请专人对试卷进行复查。由开课单位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国际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已提交教务处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

如确需修改已提交的课程考核成绩时,应填写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注明修改原因,并同时具备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开课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校教务处方可据此进行成绩修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国际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往各个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国际学生学业成绩,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选择修读的所有课程(包括免修、辅修等)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并对通过补考、多次修读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国际学生提前修读过的课程,再次修读时按多次修读(重复修读)计。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给予记录。国际学生重新申请入学、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心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国际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国际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三十四条  从外校转学至我校的国际学生的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手续应在入学的第一学期一次性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办理。国际学生应出具在原学校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如果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我校相当,经本人书面申请,大于或等于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的三分之二,按我校规定的学分记载;如果该课程学分不足我校教学计划的学分的三分之二,需按照我校要求补修该门课程。转学生在原学校的相同基础课程学分最高认定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50%。如果在原学校修读的公共必修课《中国概况》和《汉语》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与我校相当,可以给予认定。其中一项不一致,需按照我校要求进行补修。

抵免课程备注为原学校获得,成绩单中抵免课程的课程名、成绩、学分按照原学校成绩、学分记载。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已进入毕业生名单的;

(二)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条件的;

(三)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新生可以在入学后前两周内调整专业一次。国际学生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要求与流程按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达到转学条件者,如果在我校学习期间获得过奖学金,应补交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金额的学费。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达到开除条件的;

(二)未缴纳全部费用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转学,需向国际学院提供拟转入学校的入学通知书,确认转学条件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国际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前,需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我校招生规定的国内其他院校的国际学生,先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并调查过往在校表现、签证逾期等情况,符合条件者可以转学至我校。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转学至国内其他院校的国际学生,符合转学条件者应在国际学院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学手续。

第八章  专业实习与非专业性实习

第四十四条  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实习前应提出实习申请,说明实习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班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于学校规定无实习安排专业的国际学生,不批准实习申请。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不允许到中国非开放地区实习。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社会调查。校内范围的社会调查经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校外范围的社会调查需经有关上级部门审批,需获得“社会调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伤害民族感情、涉及国家机密、打探个人隐私及恶意歪曲事实的社会调查,都视为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直至退学。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心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国际学生,可申请休学。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强制其休学治疗。

第五十条  需休学的国际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休学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须提交医院证明。

第五十一条  因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休学单次申请最长期限为1年,最短期限为1学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2年。怀孕者必须休学1学期或1年。单次休学期满后需要继续休学,需提交延长休学书面申请。休学1学期者复学后原则上原班级不变,并补修相应课程和学分。休学1学期以上者复学后,根据已完成课程情况,办理降级手续,并变更班级。

第五十二条  因服兵役申请休学,经本人提供相关服兵役证明,最长休学年限为3年,且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2个月前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复学或再次休学,得到国际学院同意后,方可来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或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后需复学时,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休学期满后,如不宜在校学习者应再次办理休学手续或自动退学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自费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时,当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第十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五十五条  对国际学生实行学业警示与处理制度。

(一)课程警示:任课教师将对下列在读国际学生随时发布课程警示劝导。

1.开课以来,累计半数作业未交者;

2.开课以来,累计三次无故不到课者。

被课程警示的国际学生,自劝导发布之日起,需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应事先订出课程补学计划,任课教师提供补学资料。国际学生在以后的每一次上课时需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否则,任课教师可据此判定其课程平时成绩的某些组成项目为0分(未通过)。

(二)学业警告与处理:学校对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每学期和每学年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每学期必须至少获得9学分。

1.第一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所在学院将对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

2.第二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所在学院与国际学院对国际学生共同发出书面警告。国际学生本人提交学习保证书,国际学院根据国际学生表现签署意见,经批准方可继续在校降级学习。

3.第三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令其降级学习或退学。

第五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八)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的;

(九)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含拘留)以上处罚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七条  对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国际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际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及学习证明、成绩单。

(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者,将注销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第十一章  学业审核

第五十九条  拟结束学业的在籍国际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申请时已获得学分应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65%(不含毕业设计)。获得的计划外课程学分如未做课程替代手续,不计入有效审核学分数。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国际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国际学生现专业学业标准。

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国际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国际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资格。

第六十条  应届国际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十一条  往届国际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学校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国际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六十二条  退学国际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六十三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一)经系、学院认定,内容相近的课程之间,较高学分课程的修读可替代较低学分课程的修读,但只能取得较低学分课程的学分。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二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凡我校在籍国际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凡我校在籍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取得的学分数达到规定总学分数的60%以上(含60%)者,准予结业,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国际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位的往届国际学生,在毕业(或结业)离校2年内,可回校申请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国际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国际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六十八条  往届国际学生回校修读课程,不具有我校学籍,需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课程修读资格。

第六十九条  退学国际学生,学完部分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对提供伪造毕业证、成绩单、HSK证书等入学申请资料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护照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如需要可以提请国际学生生源国家使馆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七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