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7-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加强和规范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坚持国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形成学校各部门之间权责明确、分工合理、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联动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际学院作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并协调在校内的落实工作。

(二)负责编制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四)负责受理国际学生入学申请,并负责接受本科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本科生”)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审核及录取工作,协助研究生院进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五)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国际学生档案,协助国际学生办理签证和保险,负责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心理辅导、住宿管理,定期组织国际学生课外活动等。

(六)配合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做好国际本科生和国际研究生相关的教学与培养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校国际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的教学任务。

(八)负责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归口管理。

(九)负责长短期汉语言国际学生的教学和管理。

(十)根据第42号令规定,按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配备国际学生辅导员,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十一)负责处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国际学生校友会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学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将国际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和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总体工作体系,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国际本科生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国际本科生的专业分流、转专业工作。

(三)负责组织各专业制定和实施国际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及有关教学文件,审核与落实教学任务;负责组织本科教学评价工作。

(四)负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包括国际本科生的注册、排课、选课、成绩登记、消息发布、信息查询等;负责课程调整、临时听课等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安排国际本科生的考试、考查及重修、免修、补考、选考等工作以及课程考试试卷的分析、复查及评卷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国际本科生的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抓好国际本科生的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计划安排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国际本科生的成绩管理、毕(结)业学生资格审核、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等工作;负责国际本科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

(八)负责国际本科生的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位上报、休退学等工作。

(九)负责颁发国际本科生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负责出具在学证明、中英文学历证书(证明)和成绩单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与培养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将国际研究生教育教学与培养纳入学校总体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际研究生的入学申请审核及录取工作;负责国际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二)负责国际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组织制定、调整和实施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国际研究生教育的相关管理制度,检查评估国际研究生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国际研究生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

(三)负责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课程建设、质量监控等工作;负责组织国际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聘任、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国际研究生的成绩管理、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位上报、休退学等工作。

(五)负责国际研究生毕(结)业资格审核以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六)负责国际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和学位论文的质量评估工作。

(七)负责颁发国际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负责出具在学证明、中英文学历证书(证明)和成绩单等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主体和基本教学单位,把国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纳入本单位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范围,职责如下:

(一)各学院确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主管本学院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学院国际学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做好学院的国际学生学历教育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适合学院实际情况的国际学生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学院的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教学工作,做好国际学生相关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的国际学生相关的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做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改革。

(六)负责为国际学生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并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和备案。

(七)负责学院的国际学生相关各项工作,包括国际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换生)的学院入学教育、学风建设、学业指导、网上选课、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替代、考勤管理、专业实习等工作。

(八)根据本学院国际学生教育的具体情况,应设专(兼)职教学秘书和班导师,具体负责处理国际学生相关工作。

(九)根据本学院国际学生的学历情况和实际需要,建立学习帮扶制度。

第八条  安全稳定工作部(处)、后勤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信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相关的安全稳定和服务管理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校园生活。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可以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以招收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类别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含汉语语言生、交换生、旁听生等)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国际学生招生计划由国际学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国际学生教育教学条件和各学院培养能力拟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由国际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拟定,报学校批准后,对外公布,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条件和程序开展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学院负责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分别由国际学院和研究生院安排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是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对其提交的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来确定是否符合学校国际学生的录取条件。研究生院认为有必要,且具备安排考试的条件,对于申请接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申请人,可以安排现场考试或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考试。经考核或考试,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分别由国际学院和研究生院为其签发录取通知书,并由国际学院为其办理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

第十三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国内外合作学校在读学生通过校际合作项目申请来我校留学的国际学生录取工作,按照两校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际学院和财务处根据国际学生教育成本等实际情况拟定,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国际学生退学、转学退费规定由国际学院和财务处拟定,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国际学生的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并完善国际学生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在扩大学校国际学生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和规范同国内外国际学生招生服务机构在招生宣传和服务方面的合作,与其签署书面的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和服务合同;可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校内外个人向学校推荐优秀的国际学生新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各相关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的要求,制定适合国际学生特点的专业培养方案,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国际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国际学院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文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中文水平略低于入学要求,但经过一定时间语言培训有望达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国际学院应对其提供必要的汉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进行教学的专业和课程。使用英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英语,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教务处、研究生院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依照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并考虑本学院相关专业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的特殊需求,制定各专业的国际学生培养方案,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和备案后,按照该培养方案落实有关教学计划,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同意,各学院对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从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学到我校就读,有关学院对其在其他学校已经修读的课程应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转换为我校学分,但最多可以认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50%。对于通过校际合作项目从国内外合作院校转学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则按照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对其已经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合作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学分认定有关事项的,则仍按照普通转学生对待。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国际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环境,学院应加强对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工作,班导师和任课教师应做好国际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学院应为学习努力但课程学习仍有困难的国际学生安排课业辅导。

第五章  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做好国际学生的其他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国际学生公寓住宿,并应遵守学校国际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校内相关单位应为国际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团委和国际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国际学生的特点制定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规定持有效护照、签证、入学通知书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JW202》表等文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新生报到入学手续。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北京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国际学院应限其投保,逾期不投保的,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学校是受教育部委托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校之一,按照规定应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相关单位申请北京市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项目,积极争取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校内各相关单位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将其部分国际教育经费预算用于国际学生奖学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和规范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和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校内各相关单位的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费用支出的管理,按照学校《国际教育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校办发〔2017〕11号)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此前出台的校内有关国际学生教育管理的各类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