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 年修订)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7-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北方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北方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领导下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学校批准的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部分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校长提名;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是由学院推荐、校长提名等方式产生。其中,学院推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长提名是根据需要,由校长直接提名校内专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核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总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人员增补:

(一)空缺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补选委员应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聘任;

(二)空缺为学科、专业代表,补选委员应为该学科、专业代表,由相应学科、专业组织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聘任;

(三)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补选其他委员,应由相关学科、专业组织推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北方工业大学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北方工业大学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由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将有关方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将有关方案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有关方案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事项由校长提请校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废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方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发〔2004〕36号)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