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6-10-26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资产

学校全部所属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按其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所有校属资产,均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与收益

学校所属资产,具有国有资产普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点,即:国家具备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具有资产的处置及收益权;学校只具备资产的使用权,所以不具有资产的处置及收益权,特别是不具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最终审批及收益处置权。

第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行为的界定

学校资产出租,是指以有偿方式将学校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即:面向独立法人单位或公民个人因占用学校资产所涉及的收费行为。诸如:

1.面向校办企业,因占用学校房产所涉及的房屋折旧费收取。

2.面向校外服务单位(经营个体),因占用学校房产所涉及的房屋折旧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费用收取。

3.因组织或承接各类培训、考试、技能训练、商业活动等原因,面向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因占用学校房产及场地(包括教室、机房、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场馆、场地等)所涉及的各种名义费用收取。

4.面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占用学校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所涉及的各种名义费用收取。

5.其他因占用学校资产所涉及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学校资产出借行为的界定

学校资产出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将学校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即:任何校外单位完全出于自身业务目的,在一定时期内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行为。诸如:

1.各类校外单位(包括:居委会、建筑监理公司、电梯维保公司、消防维保公司等)无偿占用学校家属住宅。

2.各类校外单位无偿使用学校报告厅、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教室、机房、实验室、办公室等。

3.各类校外单位无偿使用我校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

4.各类校外单位的其他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行为(本办法第八条专项列举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财政框架约束

1.“超过3个月的资产出租”及“房屋、土地、车辆资产出借”的行为,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方为合法有效。

2.“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资产出租”及“其他实物资产出借”的行为,需经市教委财务处审批同意,方为合法有效。

3.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出借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出租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且一年内对同一承租方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4.学校资产出租:价格应根据市场参考价确定,相关收益取得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5.学校资产出借:不得面向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6.学校发生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后,市财政局将不再安排该资产的相关经费。

第六条  办理授权及归口管理

凡界定为“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事项,因涉及以学校名义上报审批并承担上述第五条第6款的经费约束,均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授权,方可启动后续事项的办理程序。后勤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专项管理以及有关的“事前审核、授权获得、送审报批、合同签署、台账建立”等事务办理。财务处负责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办理流程及约定

1.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部门,应首先向后勤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资产的出租、出借申请,并附带提交能够支撑该项申请的上级文件或论证报告等文字材料。

2.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履行如下两项“事前审核”义务:

(1)“财政框架约束”的符合性审核;

(2)资产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审核。

3.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请部门,共同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交有关请示报告。

4.获得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授权后,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上级规定办理相关送审报批手续。

5.获得市财政局或市教委批复后,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请部门,依据《北方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合同审核签订管理暂行规程》,共同完成合同签署,并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台账建立。

6.各类有偿培训、考试、技能训练等涉及的学校“教室、机房”资产出租事项,如确有办理必要,学校将只在每年底至次年初期间,一次性受理全年业务(计划)申请,相关资产收益核算,将据实进行。

第八条  为保障学校事业正常发展,厘清资产处置边界,剔除各类可能的“搭车”行为,结合北京高校实际,以下专项列举的“校外单位无偿占用学校资产”情况,应客观归为“学校正常的办学事业范畴”,不界定为“学校资产出借”行为:

1.各级政府部门公务履行、公务安排、指定业务承办等所涉及的学校“办公室、宿舍、会议室、场地、桌椅、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无偿占用。

2.由多所院校或多家辅助单位参加的以“校园公益或学生服务为宗旨”的活动所涉及的学校“场馆、场地、桌椅等”资产无偿占用。

3.学校聘请、接受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等履行专业服务所涉及的学校“办公室、会议室、桌椅、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无偿占用。

4.校外经营单位所属自助设备无偿占用的学校“场地、房间、空间等”资产的情况。

5.学校校友会及所属各级各类校友组织,在无关任何商业活动和经营行为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学校“场地、场馆、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资产的情况。

6.在一天范围内且无关任何商业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前提下,与学校办学事业紧密相关且不可或缺的两类单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与学校存在确切合作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学校“场地、场馆、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资产的情况。

上述1-5项情况,相关部门如常直接进行即可。如遇情况6,申请资产占用单位应首先出具公函以杜绝私人行为,校内部门经办人需事先填写《公共资产临时占用申请表》,并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申请单位性质,后勤资产管理处将据此制作资产占用公开台账。

第九条  学校任何二级部门及个人,不应自我界定、自行演绎或自主解释“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概念内涵,不得超越规定程序擅自签署或实施“涉及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内容的合同或协议”。一经发现,学校有关部门将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按市场价追缴相关资产的出租收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严禁不经审批,私自将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严禁坐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及北京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附则

1.学校拟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计划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校园房产租金市场价格的公允确认”(每三年重估一次),并届时调整学校1993年制定的“校园房屋折旧费”收取规则及标准。因此,2016年底前,暂执行原有的“房屋折旧费”收取规则及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执行经评估的校园房产租金市场价格。在此过渡期内,暂不受理新的学校房产出租事宜。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3.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涉及房产出租出借的“未完合同”,可延续执行到合同结束;但因占用学校房产所涉及的各种名义费用收取,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

4.本办法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