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09-09-02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收费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权限

1、学校收费票据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具体是指《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用于收取在我校《收费许可证》中核定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高等学校学费、非财政拨款硕士研究生学费、成人教育学费、住宿费等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非税收入的收缴必须使用《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主要用于学校收取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应税行为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如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共担风险的投资及分红等不属于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以外的收入等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对行政事业性票据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而《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则对《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收入的收取,其开具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专业培训收入等。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单位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目前,我校在石景山地方税务局进行了税务登记,购买使用该票据。

《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收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先行垫付的必要费用,具体项目包括新生入学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伙食费等,其依据是市教委、市财政《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京教财〔2006〕24号)中有关规定。

2、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收费票据,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收回工作,并对收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

3、校内各单位按规定取得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收费票据。

4、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

5、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

1、校内各部门领取、使用和保管收费票据工作应由正式职工负责,票据领用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到财务处办理所领用票据的移交手续。

2、领用收费票据时,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票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在“北方工业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登记本”上签字,以便明确责任。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1、各类收费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各部门应按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区地税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立项,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出收费票据收款。

2、各部门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

3、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各联次应完整存留,并粘贴回原处,并在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或丢失。

4、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报告本部门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5、各部门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原则上收款部门不得先开收据,后收款。

6、已使用票据存根是学校重要财务档案之一,应妥善登记保管,定期接受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按规定,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薄,在票据使用完后,仍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由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查验后销毁。

四、收费票据的注销

1、收费票据实行注销制度。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各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2、注销程序

票据领用人员应在收费票据封底上注明总金额、票据作废情况等。交回的各类收费票据,须经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注销。

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注销,由收费票据领用部门限期解决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

1、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

1、本规定适用于除校办产业以外的校内各部门。

2、本规定自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3、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