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09-09-02


为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及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明确岗位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3、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盘点和监督检查,对货币资金的变动及结存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二、现金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结算,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2、现金收付要有凭有据,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人员编制的记帐凭证和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3、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银行,原则上不得从中坐支。如果需要坐支时,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

4、每日业务终了,编制现金日记帐余额表,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清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当天的余额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日结。发现长短款应当立即查找原因,待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

5、每日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限额,对超出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6、不准挪用、套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7、要注意加强防范,严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印章和空白现金支票等,并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三、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银行账户的管理,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制度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结算方式可以为支票、汇兑、银行汇票等方式。另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支付方式还可以为财政直接支付。

2、加强支票等各种支付凭证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3、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应与银行空白支付凭证等分开保管存放。

4、校内各部门因发生经济业务付款时,可先到财务处领取转帐支票,该手续原则上由本校职工办理,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还须填写《北方工业大学支票领用签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

经办人应在取得发票后的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不能按时报办理销的应办理借款手续,以便学校和开户银行对帐。

业务经办人在领用支票后,要妥善保管,支票遗失要立即向财务处报告,因此发生经济损失由支票领取人承担。

5、银行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支票和套取现金,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6、现金支票须由学校财务人员签发用于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现金支票应据实填写用途,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不得对外签发现金支票。

7、作废支票注销以后,应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并将作废支票逐笔进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8、支票付款期为十天,如果到期日恰逢法定休息日可以顺延。

9、月末银行存款对帐制度。月末银行存款帐面数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并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帐应逐笔及时查明原因。银行对帐工作不能由出纳人员承担。

10、银行存款月报表制度。银行存款每月变动和结存情况应反映在月报表里,并报送主管校领导,以监督学校的资金变动状况。

四、其他

1、本规定自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