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量:发布时间:2009-09-02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基建投资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态对基本建设资金收支和往来过程进行监督、核算、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和管理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财务处负责管理国家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基本建设贷款等基本建设资金。有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学校财务处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基本建设的财务基础工作。

3、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的扩大初步设计项目的范围内使用建设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资金使用范围。

二、基本建设资金的收入管理

1、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向其报送各单项工程的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月度基建用款计划,将国家拨款、自筹资金、国债补助、国债转贷、银行贷款等不同资金来源进行合理安排,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3、财务部门收到基建拨款后,应存入基建专用银行账户。基本建设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管理

1、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应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在支付基建资金时,必须执行下列支付程序:

(1)基建管理部门的项目经办人审核。经办人对有监理签字的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量清单及其他付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项目经办人审核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复核签字;

(3)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4)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5)财务部门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资金的真实性再次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从基建专户付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付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2、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审核计算结果予以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照采购合同规定条款支付预付款,凭基建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验收后提供的发票,并按有关程序审核签字后支付余款。其他所有付款均执行合同约定,并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签字后付款。

3、工程建设期间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按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无保修问题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的项目经办人确认,按照相关程序审核签字后付款。

4、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经济洽商价款,须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确定工程总价并按规定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四、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

1、基本建设投资分别按建筑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核算,并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2、财务部门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结算单和支付凭证按月进行账务处理,使建设资金占用与工程进度相一致,真实、及时反映投资完成情况。

3、财务部门应对基本建设过程发生的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的收付;

(2)债权债务的结算;

(3)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4、根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基建管理部门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通知单复印件;

(2)市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扩大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3)开工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合同、设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勘察、测绘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审计合同等所有合同的副本;

(5)工程洽商变更资料;

(6)工程进度表;

(7)工程竣工决算书;

(8)其他相关资料。

财务部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后,要熟悉并保管好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五、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1、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之前,财务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财务部门做好账务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基建管理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投资预算、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期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施工合同等各类合同、工程洽商、补充协议等所有相关档案资料的案卷整理。


2、竣工工程决算送审前,如工程总量已经超过工程总概算的3%,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追加计划变更手续,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在竣工后的三个月期限内,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工程财务决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4、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要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5、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分别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工程财务决算等进行初步审核。按不同资金来源的竣工工程评审原则及要求,有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由财务部门牵头、基建管理部门配合,报送财政局经济建设管理二处,由其进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评审,并出具批复转固定资产文件。无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牵头、基建管理部门配合,送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竣工工程决算评审,财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校务会批准后转固定资产。

6、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评审后的结算价值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财务部门要根据审定的工程结算定案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的结算手续,做好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转移的相关手续,要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7、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基建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验收,确认无工程保修质量问题后,向财务部门提供结算手续,财务部门按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